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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2021-04-16 02:05

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368

  关于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号)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现将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登记
(一)办理登记要求
灵活就业人员凭我市公安机关发放的身份证或居住证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未申领我市身份证或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请先申领相关证件后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非长沙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以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
(二)办理登记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如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等)。
2.长沙人社手机APP自助办理(长望浏宁地区仅可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3.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自助办理(长望浏宁地区仅可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4.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政务大厅办理。
二、缴费
(一)缴费方式
2021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可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长沙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柜面缴纳,或通过上述银行自助终端、网银缴纳。也可通过湘税社保APP及湘税社保微信小程序等网上、掌上渠道缴纳。
(二)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前,以税务部门暂定数设置缴费基数下限),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缴费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跨年一般不得补缴。今年因疫情影响允许在2021年底前补缴2020年未缴月度的费款。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允许续保人员(非首次参保人员)跨年补缴。
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参加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一般按年缴纳。
(四)以前年度费款补缴
1.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费款的,需要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定缴费金额,参保人凭缴费单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开户银行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1年1月1日以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当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等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核定并推送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相关渠道进行缴纳。
3.趸缴(因缴费年限不足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符合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当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等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核定并推送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相关渠道进行缴纳。
(五)缴费咨询
灵活就业人员如遇到缴费问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纳税服务或社保科电话进行咨询。
三、注意事项
(一)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足医疗保险费本金,从缴费到账之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补足的,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逾期3个月补足的,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5%。
(二)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从其应划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中按月抵扣;没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大病医疗互助费自行缴纳。
(三)根据省人社厅有关规定,2020年度之前及今后跨年度的养老保险未缴费月度,不再以灵活就业的形式办理补缴手续,我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对相应的欠费数据予以清理。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5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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