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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军民融合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和项目资助办法(试行)

时间:2021-03-05 02:29

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286

8月20日,正式发布实施的《长沙市军民融合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和项目资助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对自主择业在长创新创业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综合其职称与科研能力,按照一类、二类、三类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贴。对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创业团队项目给予100万元启动资金。

长沙市军民融合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和项目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军民融合高层次人才,专指部队、军事科研院所、军工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并原则上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较强科研能力或一定科研成果,自主择业来长创新创业的军事科研人才。

第三条 对自主择业在长创新创业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综合其职称与科研能力,按照一类、二类、三类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贴。对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创业团队项目给予100万元启动资金。

第四条 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奖励补贴及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由市经信委常年接受申报,每年4月、10月集中组织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自2017年6月21日起与长沙市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或自主创办企业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按如下三个类别满足所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相应奖励补贴:

第一类。在部队、军事院校、军工单位担任科研项目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并拥有正教授及相当职称;近三年担任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主要研究开发人员;近五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项目完成人(三等奖前三名,三等奖以上层次奖励不限排名)。

第二类。近三年担任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主要研究开发人员;近五年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含国防科学技术奖、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项目完成人(二等奖前五名,二等奖以上层次奖励不限排名)。

第三类。近三年担任厅局级重大科技专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主要研究开发人员;近五年获得厅局级科技奖励(含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项目完成人(一等奖前三名,一等奖以上层次奖励不限排名)。

具有博士学历、技术水平较高,并拥有产业化前景较好的科研成果的其他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可参照上述条件申报,由专家小组评定相应类别。

第六条 自2017年6月21日起落户长沙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团队可申报项目资助:

(一)团队项目企业已在长沙市工商注册登记,项目已在当地备案登记并实际启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二)团队项目拥有核心技术且已申请至少一项发明专利,项目符合长沙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目标产品市场前景较好。

(三)项目团队应至少有2名核心成员为掌握项目核心技术和科研成果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且团队核心成员在企业持股总额不低于30%或实际货币出资不低于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申报初审。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所在单位登陆申报系统(https://www.icsjx.com),填报《长沙市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奖励补贴申报表》或《长沙市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团队创业项目资助申报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扫描件,由市经信委进行网上初审。

申报奖励补贴的相关附件材料为: 身份证、转业军人证、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同等效力证明书)、科技奖励证、科研项目任职情况等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营业执照。

申报项目资助的相关附件材料为:团队核心成员身份证、转业军人证、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同等效力证明书)、科技奖励证、科研项目任职情况等证明材料;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合作协议或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创业团队中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出资人资格、股权比例、担任公司职务等证明材料;公司发明专利证书、核心技术成果和目标产品情况介绍、项目投资备案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实地考察。对网上初审合格的申报对象,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到人才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考察情况形成专家评审对象名单。

第九条 专家评审。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条 审定公示。市委人才办对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并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委按6:4比例,分两年分别拨付至人才个人账户或项目企业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入选长沙市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的,不重复申报本办法的奖励补贴和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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